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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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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2-08-02 18:12:31

  渝北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继续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预防、控制、降低、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区委关于深化平安渝北建设的要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提升预测预警预防社会稳定风险能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扩面、提质、增效目标和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法治化思路,进一步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向全区各系统、各领域、各部门和各镇街延伸。各级各部门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重大决策前置程序,作为刚性门槛。对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拟公开发布的文件等,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得上会、不得决策。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决策的提出部门、文件的起草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活动的主办单位、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或所在镇、街党委政府作为评估主体。其中:区委、区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区委、区政府指定(或委托区维稳办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区维稳办不承担具体评估工作;跨部门、跨地区的决策事项,由共同的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作为评估主体,或由其指定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是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社会稳定风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估结果负责。

  评估事项的决策主体是评估事项决策的责任主体,对决策结果负责。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六条 评估主体根据决策的不同级别和类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分级分类评估。推动评估工作更加高效、便捷和重点突出,实现评估质量和评估效率的统一,确保决策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专业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由评估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评估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服务保障,对评估过程严格管理,对评估报告严格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及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综合作出最终评估结论。

  化工类项目、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置、火化殡仪馆和殡仪服务场所、城市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大型交通枢纽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章 评估范围

  第八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政策规定、项目建设、改革措施出台,作出决策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范围具体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居民安置、重点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二)农村土地或林地经营权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集体资产管理等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产权转让、关闭破产以及职工收入分配调整、人员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较大范围劳动关系变更等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四)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

  (五)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重大调整,社会福利、优抚等基本社会保障政策的重大调整;

  (六)水、电、气、物业管理、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等重大调整;

  (七)全区性或区域性重大交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大型交通枢纽等重大交通建设项目;

  (八)教育体制与机构、教育收费与补贴、教育教学与招生就业等方面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九)医疗卫生政策、重大疾病防控与干预措施、医疗安全管理与干预措施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十)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公共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

  (十一)行政区划重大调整,事业单位较大规模的改革改制、合并、撤销等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十二)参与人数多、敏感性强,可能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三)其他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五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重点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查找决策事项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存在的各类风险,收集利益相关各方群众反映,判断是否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及激烈程度等。

  (一)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与其他政策相冲突;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必经程序。

  (二)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是否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相对稳定性以及相关政策的协调性。

  (三)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相关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大规模集访事件、极端事件,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六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遵照以下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评估主体根据评估范围的要求,确定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针对评估事项,全面收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划与准入标准、项目拟选址情况、同类决策风险评估情况等有关资料。对特别敏感的重大事项,要注意工作方法,可先在小范围确定评估事项,视情况再扩大范围。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专册或独立篇章。

  (二)制定评估方案。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特点,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对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事项,可制定总体评估方案和分阶段评估方案。风险评估方案应明确评估的组织形式、责任领导、参加人员、研究重点、拟征询意见对象及方法、评估报告大纲、工作进度安排等事项。

  (三)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应征询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涉及本级部门或下级党委、政府的,评估主体应当主动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征询意见建议。

  (四)全面分析论证。分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事项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决策事项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存在的显性风险、潜在风险,全面客观地找准社会稳定风险点、风险源。对所有风险点逐一分析,参考相同或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类型、风险引发原因及发生概率、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激烈程度、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影响范围、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

  (五)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的确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

  1.高风险等级。决策不具备合法性;采取面向特定对象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意见结果为明确反对者较多;可能引发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非法聚集、非法集会、集体械斗等事件;可能引发聚众阻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城市交通主干道及重要交通枢纽;可能引发重大网络舆论炒作;可能出现个人极端行为;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中风险等级。采取面向特定对象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意见结果为明确反对者较少;可能引发较大以上规模集体访;可能引发阻碍施工、阻塞交通;可能引发网络负面舆情;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低风险等级。采取面向特定对象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意见结果为明确反对者极少;可能引发上访、个体闹访、网络发布信息等一般性事件。

  (六)编制评估报告。综合各方面情况,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评估内容、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和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防控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评估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关注相关形势或环境等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确保评估报告具有时效性与动态性。

  (七)评估报告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分为程序性备案和审查性备案,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将评估报告报区维稳办备案。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决策事项应报送区维稳办作审查性备案。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和项目的审批部门应充分参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确定决策事项的实施意见。

  (一)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二)决策事项存在中风险的,若风险点查找准确全面、风险防范措施科学合理、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各项风险因素在可控范围,待采取有效的防控、化解风险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决策事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跟踪评估管理,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八章 跟踪实施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不间断地搜集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对决策事项的反应,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进一步完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风险控制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评估主体应全程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向决策主体报告,同时应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矛盾。

  决策实施单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情报信息共享、应急处置协调配合机制,最大限度防控化解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维稳、综治、信访、网信等各部门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协助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要暂停实施;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对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九章 考核考评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并占有相应比重。根据年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任务,区维稳办将应评尽评、评而不管、评估失实、结论不准、评估主体责任落实纳入全区信访稳定督查通报。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维稳办每年不定期对区级部门和镇街的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主体、决策机关进行责任追究,依纪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对评估主体的责任追究。评估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评估主体因下列原因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由区维稳办提出追责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评估主体为非党政部门的,由决策机关牵头调查处理。

  1.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决策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2.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的;

  3.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的。

  (二)对决策机关的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不根据评估结论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

  2.在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暂停决策实施或不及时调整决策的。

  (三)对第三方机构的责任追究。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视情节依法查处;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引发不稳定问题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区委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委维稳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区维稳办在区维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协调指导、机制建设、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决策事项分类评估机制,牵头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组织、指导渝北区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管理、督导、审查、备案、考核以及储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等。

  全区各镇街党委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区级各职能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管辖领域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镇街、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统一领导、维稳分管领导直接领导、主管科室和信访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其他相关科室协作配合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指导协调开展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各镇街、部门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保障。

  第十七条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提请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程序性审核。

  维稳、网信、法制、环保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制度有机衔接和互补。

  第十八条 区维稳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监管办法,要对全区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并综合其业绩、业主评价、群众反映情况,提升第三方机构的中立性和公信力,强化日常管理和服务。评估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应在与其签订正式合同前向区维稳办备案。

  第十九条 区维稳办应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增强评估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专家库专家享有独立评审权和表决权,负责提供专业、客观、公正的专家评审意见,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其他国有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决策事项的,应当参照本办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渝北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修订稿)》(渝北委办〔2015〕50号)废止。

  渝北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稳评)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在稳评工作的作用,根据《重庆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重庆市社会稳定风险分类评估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渝稳发〔2017〕4号)、《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渝北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稳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依法管理、权责明晰,行业自律、部门指导,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稳评工作中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和相关利益方之外,具有相应评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方机构一般包括工程咨询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环保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调查公司、科研院所和有关社会组织等。

  在渝北区从事稳评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民政、工商、司法等部门正式注册的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

  (二)具有有关国家机关颁发的工程咨询证书、咨询资质证书或咨询类社会组织等有效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三)了解渝北区经济、社会、历史、人文、地理等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已通过市维稳办备案;

  (五)从事社会稳定风险第三方评估应具备的其他能力和条件。

  第四条 评估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对委托第三方评估能有效提升稳评工作公信力的决策事项可以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

  (一)评估主体对采取一般评估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决策事项,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主体对以下类型的决策事项,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1. 化工类项目;2.环保类项目(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等)以及城市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 3.医疗机构设置,火化殡仪馆和殡仪服务场所项目;4.大型交通枢纽、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路、轨道交通、大型桥梁隧道等重大交通建设项目;5.土地与房屋征收的重大项目;6.其他需要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 评估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评估需求。评估主体应根据决策事项的领域和特点,决策事项可能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进行前期预判,明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所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确定将整体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单独就风险调查、风险分析等环节委托第三方机构,并在此基础上自主选择相应评估机构。

  (二)开展洽谈比选。评估主体在合作洽谈中,一般应要求相关评估机构提供工作计划书、评估报价书等,其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资质、成员构成、评估内容、方式方法、进度安排、费用报价等内容。评估主体应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其资质,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比选、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认真沟通商洽和比选评议。

  (三)征询意见备案。评估主体应在开展洽谈比选过程中主动征询区维稳办的意见建议,并综合相关情况,初步明确可委托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并向区维稳办备案。对拟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具备评估的基本条件的,维稳部门不予备案。

  (四)签订书面合同。经区维稳办备案,评估主体选定评估机构后,双方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评估服务的形式和内容、服务的质量标准、评估工作时限、评估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渠道,以及委托双方需承担的工作协作、保密协议等其他权利义务。

  (五)监督开展工作。评估主体应督促第三方机构认真开展风险调查,全面查找风险点,深入分析论证,科学研判等级,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评估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监督、及时整改,最大限度确保评估质量;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属地沟通协调,并为第三方机构召开会议、入户调查等提供必要工作支持。

  (六)审查评估报告。评估主体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要进行审查论证,委托评估不产生评估主体责任的变化与转移。形势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评估主体还应要求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分析和评估。

  (七)综合报告报备。评估主体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综合各种因素,形成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当明确评估主体对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决策机关并按规定程序报区维稳办备案。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内容、步骤、方式、时限和目标要求,对于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事项,可制定总体评估和分阶段评估方案。评估方案送区稳评中心备案。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评估方案,采取实地调研、重点走访和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收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必须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全面掌握社情民意,为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评估实施主体的协调下召开稳评座谈咨询会,邀请直接利益群众代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党政领导参加,针对归纳梳理的社情民意和找出的风险点,围绕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发现的风险点及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分析预测,论证风险发生的概率和社会稳定影响的程度并对单风险因素进行赋值,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化解、防控措施。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在进行稳评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学和事实,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相关程序规定以及与评估实施主体的协议内容进行评估。

  第三方机构应当保守在稳评工作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评估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评估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合理、公开、透明。

  第十条 区稳评中心在区维稳办指导下具体承担对第三机构的管理和储备工作。第三方机构在进行稳评工作中应接受评估实施主体和区稳评中心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决策事项,评估主体未按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或干预评估结论,或决策主体不依据评估结论进行决策,引发不稳定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因第三方机构故意、失职导致评估报告失实或者第三方机构受评估主体主观意见左右,不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进行评估,刻意降低(提高)项目风险等级,对决策造成影响的,区维稳办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三方机构在稳评工作中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渝北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第三方指导意见(试行)》(渝北维稳办〔2015〕51号)废止。

联系电话:陈伟 1389612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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